“转”游客“转”出矛盾,旅行社竟将游客赶下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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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0:59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市民王小姐等三人跟南京欢腾旅行社签订合同,去山东日照游玩两天,费用标准是每人198元,他们先交付了450元给该社。8月21日早上6:00他们到汉府街乘车,上车后才知道这个旅游团队是由南京黄河旅行社带的,他们按照与“欢腾”的合同约定又交付了144元给了“黄河”导游。车到日照后,带团的“黄河”负责人鲁某说,“欢腾”没付清费用,要求他们不要继续跟团游玩了。他们与“欢腾”交涉后,鲁某又让他们随团行动。前天中午,旅游团从日照返宁,他们三人也上了车。鲁某竟将他们赶下车,他们只好自己乘
“欢腾”负责人说,由于该社没开日照旅游线,只好将王小姐等三人“转”给具有合作关系的黄河旅行社,这是业内通常的做法。而“黄河”陆总经理解释,按照旅游业内行规,如果旅行社“转”客到别的社,必须事先支付费用。之所以不让王小姐等三人随车返回南京,是因为欢腾旅行社未事先给钱。“欢腾”马上传真给本报两份材料。材料表明,“黄河”于8月20日上午确认其愿接受王小姐等三人随团旅游,费用标准每人170元;8月21日“黄河”收到了“欢腾”现金366元,余款144元按8月20日双方约定将由游客上车支付。对此“黄河”陆总却认为,游客8月21日早上6:00就出发了,“欢腾”付费在后,因此8月20日两社之间以确认件形式形成的合同实际上已失效。 南京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副所长唐勇告诉记者,在事先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欢腾旅行社可以将游客转给黄河旅行社;只要黄河旅行社确认愿接受游客王小姐等三人随团,那么该社就必须保质保量地为他们提供旅游服务,至于两家旅行社之间的费用如何结算,已属另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唐副所长强调,如果游客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与他们签订合同的欢腾旅行社就必须承担责任,至于两家旅行社之间如何就此进行交涉,则与游客无关。 欢腾旅行社负责人来电对记者说,该社将承担王小姐等三人的所有损失,同时还将给付精神赔偿金。至于由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该社将向黄河旅行社追偿。记者徐统余 (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