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公司为董事长幼子付百万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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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0:59 南京日报 | |||||||||
【金陵晚报报道】一方面欠着别人的300万元债务不还,一方面又为董事长年幼的儿子支付了170余万元买房款,南京辉灯电器有限公司和其董事长王先生因此被推上被告席。近日,法院经过一、二审审理,判决撤销辉灯公司为董事长之子支付购房款的行为。 辉灯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出任董事长的王先生也是公司的大股东。7年前,王先生以辉灯公司的名义,为另一家公司提供了300万元的贷款担保。由于那家公司没有如期偿还本
旅游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早在1996年,辉灯公司董事长王先生就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面积为670平方米,价值近200万元的房产,并在房屋产权证上写下了儿子的名字。他的儿子当时年仅4岁。而辉灯公司则为他支付了178万元购房款。据此,旅游公司认为,辉灯公司以借款方式无偿转让给董事长儿子购房款178万元的行为,侵害了旅游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撤销。 对此,辉灯公司的王董事长拿出公司的会计账目,称辉灯公司为自己的儿子支付购房款,是自己与公司间正常的借款关系,并说这笔钱自己已经还给了公司,并不是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王先生仅提供了辉灯公司的会计账册,却无相关的原始会计凭证,不能证明其向公司借款和还款的事实;此外,辉灯公司在明知存在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还为董事长的儿子支付178万元购房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辉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旅游公司作为辉灯公司的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据此,一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民五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新闻链接:何为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合同法》新创设的权利,目的是尽可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编辑 思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