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劫的哥撞死劫匪续:法学院长免费为的哥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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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2:12 潇湘晨报 | |||||||||
被劫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昨日有了新进展:黄中权的全权代理律师刘幼其已向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正式提交法律意见书,为的哥黄中权申请取保候审。同时,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邱兴隆教授也已面见黄中权,并决定为其提供免费辩护。 律师:歹徒逃跑时抢劫未结束
经黄中权及其家属全权委托,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幼其将为黄中权提供法律帮助。刘幼其表示,他已调查的事实是:2004年8月1日晚10时许,歹徒在的士内抢劫了黄中权后,拔掉黄中权的车钥匙并将之抛出车外,跳上一摩托车逃跑。黄中权调过车头追赶,冲到摩的正前方撞倒摩托车。两名歹徒跳下摩托车继续逃跑并持刀反抗追缉,其中一名持刀劫匪分道避开追缉,另一名劫匪逃到一楼梯的阶梯处被撞死。 在向警方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刘幼其认为,歹徒在逃跑过程中,抢劫行为仍未结束,而歹徒持刀对抗黄中权的追缉,也已危及黄的人身安全,因此,黄中权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刘幼其说,抢劫既遂与抢劫行为结束不是同一概念,也未必结束于同一时间。抢劫行为结束,应以抢劫行为人处于完全逃脱受害人反抗或追回财产的稳定状态时为标准。 教授:持刀拒捕属行凶行为 邱兴隆教授认为,该案的复杂性已使其具备较强的法治意义。长期精研刑法的邱教授来到长沙与黄中权面谈后,决定出任黄中权的代理律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邱教授,他分析说,该案并不一定要着眼于黄中权作为一个被抢受害人的身份。在黄中权撞了摩托车后,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并逼近一步,这已经是持刀拒捕了,属于行凶,因此就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依法侦查面临两难处境 8月3日,黄中权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了解,目前警方仍在研究是否将黄中权案上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之所以如此慎重,主要是此案的处理面临两难处境:如果黄中权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法律处以较严厉的处罚,可能不利于打击街头“两抢”犯罪;而如果黄中权最终没有受到处罚,也可能使一些的哥、市民在遇到类似不法侵害时,模仿其作法,随意开车撞击凶徒,这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黄志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