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巨贪侵吞挪用公款800多万元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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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2: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厦门8月24日电(记者康淼)厦门市财政财务服务中心原办公室主任林东平,利用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804.998万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林东平特大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东平死刑。 34岁的林东平是厦门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厦门市财政财务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兼银行结算出纳。2003年8月2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据调查,林东平1991年进入厦门市财政局下属的厦门市财政财务服务中心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他逐渐发现管理上的一些漏洞。在当上办公室主任兼银行结算出纳后,林东平就利用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私自转账,大肆贪污公款,而后采用伪造对账单方式让财务把账做平以掩盖贪污的事实。 1995年,林东平私自从银行转了30万元,以妻子、妹妹和朋友的身份开了3个账户,专门炒股。由于私自转款的事实并未败露,他的胆子就逐渐大了起来,贪欲也越来越强烈,从30万元、75万元发展到后来每次一转账就是100万元。 法院认为,林东平采取私自购买银行转账支票、偷盖印章、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804.998万元(其中10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林东平所贪污的公款用于个人炒股和挥霍,案发后仅追回一小部分赃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另外,被告人林东平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东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林东平是否进行上诉尚不得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