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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等16部法律昨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4:19 北京晚报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开幕。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审议选举法、传染病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16部法律草案。其中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和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备受关注。

  《选举法》修正焦点“谁上谁下”防止暗箱操作问题:在实际选举过程中,直选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存在许多模糊的地方,确定的过程不公开、透明,符合条件的谁上谁下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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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争论的焦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变化:为防止“暗箱操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严惩候选人拉票贿选问题:人大换届选举,给代表送钱送物———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并未完全杜绝,急需对贿选进行界定。同时,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缺少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变化: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候选人可公开发表选举演说问题:现行选举法对于候选人能否用张贴海报、发表演讲等方式参加选举并无明文规定。变化:对于选举法规定的介绍选举人的方式过于简单,现在选民大都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的现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罢免代表不能随意问题:代表刚刚当选,又被选民联名提出罢免的实例在基层选举中并非没有。变化: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一百人,原选区选民一百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焦点严禁歧视传染病病人问题: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染性强、危害性大,一旦发现,就要立即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延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变化:建议增加“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严禁非法采血或组织卖血问题:由于血液和血液制品是传播传染病的重要途径,而且非法采血已经给我国有些地区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并造成了社会问题。变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中的相应条款修改为:“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严禁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问题:目前,不少医院对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不严,有的流失到社会,有的反复使用,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变化: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据新华社

  与行政许可法对接9部法律进行修改

  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九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为此,昨日提请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对急需修改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个别条款修改。

  ———对机动车超过限载标准行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较为合适,不必由两个部门审批,公路法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对机动车超过限载标准行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原有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银行经批准设立后,就不必对其本票出票人资格再作审批。据此,票据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票据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拍卖法修正案草案的要求,设立拍卖企业须经省级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批许可,公安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就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渔业法修正案草案对水产新品种推广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为,水产新产品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按照种子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应当采用市场化的办法选择收购单位,而不宜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位条例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据新华社J145选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成公众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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