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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未成收佣金 房屋中介"霸王条款"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4:4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8月24日消息(记者杨静通讯员卫建萍)房屋中介公司牵线搭桥,生意做成方取佣金,这已经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可偏偏有一家中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还据此向委托人索要“解约补偿”。8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驳回中介公司索讨佣金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郭先生化160万买下了虹桥怡景苑一套房子,次年7月,他委托沪上某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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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该房。经该中介公司推荐,郭先生与孙女士达成买卖意向,三方签下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46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孙女士无法办出贷款等原因,郭先生的房子没有卖成,双方又签订了解约协议。中介公司依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酌情索要解约补偿39000元不成,于2003年9月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

  作为被告的郭先生在法庭上大呼上当。中介公司向他推荐孙女士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不成时又撮合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如今,孙女士下落不明,中介公司不向真正的违约方孙女士要钱,却反过来利用解约协议要求郭先生支付报酬。郭先生据此认为,该中介公司存在与孙女士恶意串通之嫌疑。郭先生同时主张,中介公司并未实际促成该笔交易,故其居间行为没有完成,依法不得收取居间报酬,当初居间合同中第九条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郭先生基于对该中介公司的信赖委托其寻找下家,中介公司理应对孙女士身份、住所等情况作必要的了解,并如实告知郭先生。但中介公司不仅未能尽到这一义务,而且又在郭孙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后,就将孙女士交付的10万元定金返还,而后又以此人下落不明为由,单独向郭先生主张居间报酬,且中介公司始终未能向法院提交其曾代为收取及返还定金的任何凭证,这些事实势必引起郭先生对孙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关系的合理怀疑。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并在居间成功后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的行为。而中介公司与郭先生、孙女士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此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对中介公司主张郭先生支付居间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来源: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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