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女学生死亡案昨日宣判 打人老师领刑两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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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1:51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朱静渊)渭源县二中初一女学生虎育林被老师汪宗国殴打后治疗9个月(去年6月24日)猝然死亡一案,历经一审两次休庭、省公安厅、省人民医院和司法部等5次鉴定的波折后,8月24日,渭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汪宗国体罚学生,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渭源二中赔偿原告虎森医疗费、护理费等34294.40元。至此,这起曾一度引起中央电视台、羊城晚报等全国范围内广泛关注的学生伤害案件有了今天的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轻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现场的证言证人、案发次日,即2002年9月30日渭源县第二人民医院外科检查记载的伤情,均证实了2002年9月29日虎育林被老师汪宗国殴打的事实。同时渭源县二院、临洮县医院、兰医一院及陆军总院诊断的轻度脑震荡、脑外伤综合症症状,法院认为,这些诊断记载及伤情和虎育林被殴打事实相互印证。而虎育林的伤情鉴定经过了定西检察分院、省高院、省公安厅、省人民医院和司法部5家机构的鉴定,其中,定西分院、省公安厅和省人民医院鉴定结论均为轻伤(司法部伤情鉴定因委托之故未做鉴定) 。根据目前鉴定结论,尽管虎育林死亡与汪宗国殴打构不成因果关系,但法院认定虎育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故意伤害罪:成立 就在8月12日该案开庭之际,汪宗国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但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宗国身为人民教师,不当体罚学生,故意伤害学生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告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汪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渭源二中承担责任:赔偿3万余元 就渭源二中承担责任方面,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宗国在履行教师职责过程中发生伤害虎育林身体健康的行为,渭源二中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渭源二中赔偿原告虎森(死者虎育林父亲)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34294.40元。 原被告:上诉 8月24日,渭源县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将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原告虎森认为:虽然虎育林死亡被鉴定为与汪宗国殴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司法部的鉴定认为,虎育林死前发作的脑癫痫症状与其殴打有辅助因素,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偏轻;同时死亡补偿金法院尚未判决。 本报记者朱静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