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被盗怪罪超市无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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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2:45 新闻晨报 | |||||||||
晨报通讯员沈昊方芳记者李郭平 6月24日,孙先生气呼呼地走进法院,状告松江百润发超市。因为自己的手机在超市购物时被盗,孙先生要求超市有责任赔偿其损失。昨天上午,本案在松江法院宣判,孙先生的请求未获支持。
今年6月14日晚,孙先生在百润发超市松江分店的水果柜前排队称重量,突然发现挂在脖颈上的手机挂绳被割断,今年3月7日花1288元买的一部康佳手机不翼而飞。他随即向柜台营业员反映,并借用电话拨打了110,公安机关出具了接报回报单。嗣后,他向超市负责人讨说法,孙先生认为,超市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理应赔偿其被盗手机的经济损失,但得到的非但不是超市方的同情,而是“自认倒霉”的“忠告”,更谈不上什么赔偿了。孙先生遂决定要打这一官司,除赔偿其损失外,还要超市在公开场合向他赔礼道歉。 超市方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手机是在被告商场被窃,即使是在被告商场被窃,也应该向盗窃者追赔。而且,手机是在原告自己的控制范围内被盗的,原告自己应对物品失窃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经营者承担的责任限于经营者的服务直接侵害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情形。超市保安的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和防范,并不能完全保证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由于孙先生手机被窃与超市提供的服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超市无需承担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