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托小狗丢了 照管人拒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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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4: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昨日上午,市民王先生向本报反映,8月21日下午3时许,他请北巷子某集贸市场内的腌卤店老板魏女士帮忙照管小狗。20分钟后他回来时却发现小狗已不见踪影。王先生要魏女士赔偿100元,被魏予以拒绝。
律师点穴 保管合同有效 但无偿的可以不赔 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任正飞律师,他解释,虽然王先生与魏女士只是口头托付,但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关系。但因为这个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所以除非王先生能举证,证明魏女士对小狗丢失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一般情况下魏女士可以不予赔偿。(记者钟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