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收费不公示最高罚款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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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6:1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新华社广州8月24日电】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单位,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日前,广州市物价局制定了广州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重点检查处理原则。 据了解,属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一次性耗用品超差率收费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责令纠正和整改,退还多收违规金额;违规金额全部退还的,免于行政处罚。
医院新设医疗服务项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收费的,按自立项目查处;对已上报未审批的项目,视实际情况减轻或免于处理。医院自立项目向病人收取陪护费的,按违法收费处理。病人自愿委托家政等中介公司提供陪护服务而收取陪护费的,不作违法收费处理。医院自定自制药剂价格的,暂不作处理。 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单位,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