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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提高一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6:47 哈尔滨日报

  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王东明刘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另发)。重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抚保障体系框架的基本建立。

  我国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16年来,这个条例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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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部队凝聚力,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长期落后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医疗难问题日趋突出,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1996年,民政部和总政治部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开始对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52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与现行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新修订的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均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确定了各项定期抚恤标准的参照依据,较好地体现了“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调整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设置,把原来的“四等六级”改为“一至十级”;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范围和标准;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进行分类施保;拓展了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增加了现役军人享受优待的内容。

  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将首次纳入评定病残范围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首次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了评定病残范围。这一修订可解除这类人员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没有将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纳入评残范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精神病也是疾病的一种。患精神病的士兵不能评残,致使他们中的许多人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常工作。“因此,将精神病患者纳入评残范围,十分必要。”这位负责人说,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稳定国防和支持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可以享受军人死亡抚恤

  10月1日起,我国将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法规里是首次出现。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军人从事的是高风险的职业,失踪现象难以避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问题。

  我国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对失踪军人的抚恤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次在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增加有关“宣告死亡”的条款,使我国失踪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到相应优抚待遇,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这位负责人说,如宣告死亡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消对其死亡宣告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资格,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将提高一倍

  自10月1日起,我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记者在民政部采访时了解到,按照日前公布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40、20、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但自1988年这一条例颁布实施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直没有进行调整,虽然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最低基数(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增长了208%,但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515%的增长比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故发生地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在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中,考虑到现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偏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无法体现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物质抚慰,因此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

  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扩大优抚对象享受优待范围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不仅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还增加了多项关系到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惠条款。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退役后享受复工复职等有关待遇的规定,并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残疾军人本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同烈士子女一样享受优惠待遇;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等。新条例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享受优待。

  残疾级别设置重大改革残疾军人残情分一至十级

  记者从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了解到,我国军人残疾级别设置将进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将取代“四等六级”的旧标准。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军目前使用的是“四等六级”的残疾设置,特等和一等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等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等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标准设立时间较早、级别设置过粗,1996年以来,国家相继将职工工伤和非因公伤残的残疾等级重新设定为“一至十级”和“一至六级”。由于我国在职残疾军人大部分在企业事业单位,军地残级划分的不统一造成了残疾军人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对号入座”。

  这位负责人说,针对这些情况,在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时,根据残情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

  新的残疾级别设置,拟确定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缺失、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碍;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优抚对象

  我国现有优抚对象3900万人。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据新华社北京电

  首次明确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增长

  我国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对于优抚对象生活的保障,我国在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就确立了“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原则。但在现行条例中,仅仅规定了“抚恤金”增长的原则,而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机制,这就造成了各地对抚恤补助的调整存在着较大随意性,出现了抚恤补助标准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相适应、补助增长周期不确定等现象,对优抚对象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中,首次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的基本依据,这一依据的确定,事实上等于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这一机制就是以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参照,根据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确定一个既能基本满足优抚对象的生活需求,又使国家财力能够承受的、较为合理的抚恤补助增长比例。根据规定,今后抚恤补助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调整。

  解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评残范围有所调整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从保障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条例规定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根据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因此,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退休安置,在部队服役期间他们与现役军官一样在生活和医疗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条例规定的病残军人待遇。据新华社北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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