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车大妈骨折 公交赔偿三万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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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6:5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公交司机突然急刹车,55岁的刘大妈摔伤在公交车内。大妈一纸诉状状告公交公司,公交公司则认为刘大妈没有正确使用车内安全扶手导致自己受伤,最后经法院调解,公交公司赔偿刘大妈3.5万元。 一脚急刹大妈摔成骨折
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称:今年1月31日,现年55岁的遂宁城区退休职工刘丽(化名)在南津桥站搭乘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附1路小公共汽车,当车行至义乌小商品城南侧人行横道处时,因避让行人紧急制动,将刘大妈摔伤在车内,后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25天后,刘大妈出院进行门诊治疗。 司法鉴定大妈八级伤残 5月21日,市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大妈为八级伤残。6月28日,刘大妈一纸诉状将市公共交通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她与被告公交公司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她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在运输过程中致使她受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市公共交通公司赔偿她医疗费等57388.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庭上激辩公交称原告未用扶手 被告市公共交通公司辩称:事发当日经市内某医院检查,原告刘大妈的L1椎体压缩性骨折系陈旧伤,并未肯定其伤是当天在车上摔伤的;而且另一医院检查结论为L2椎体重度压缩性骨折。因此,原告申请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受伤致残依据。 公交公司认为,事发当日原告在车上虽然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原告仍然具有合理、正确使用车内安全设施的义务,驾驶员是在避免行人生命危险时采取的必要措施,紧急制动属不可抗力因素。原告放弃使用扶手保护自身安全,是事件发生的必然,应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调解大妈获赔3.5万元 7月27日上午,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市公共交通公司赔偿给原告刘大妈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5万元,本案受理费1850元原告负担850元、被告负担1000元。陈中楷 法官提醒 船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刘耀辉认为:本案属于客运合同纠纷,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城市公交就属于先上车后购票的交易习惯,客票本身不是合同,但是合同成立的凭证,当发生纠纷时,客票是重要的民事证据,因此旅客在乘车时应当索要客票,并自安全下车之前妥善保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