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汉中市委了解到,为强化各级干部的防汛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防汛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近日汉中市防汛指挥部、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推出了全省首家市级“防汛抢险工作纪律”。
“防汛抢险工作纪律”的主要内容为: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地服从防汛指挥部命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和推诿。
汛期实行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轮流值班制度。如防汛责任人擅离防汛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防洪工程溃坝、决口,山洪灾害一次死亡超过10人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和行政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防汛安全负总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防汛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履行职责不力,雨情、水情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不得不按规定上报或瞒报、谎报、迟报、阻挠事故查处。违反本纪律造成重大防汛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情节轻重,除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李杰 通讯员 孟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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