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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手丢命还要负主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8:41 新晚报

  本报讯 (贝亚记者张素梅)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的摩托车,与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相撞后,摩托车主死亡,法院二审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

  2002年9月的一天傍晚,38岁的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的摩托车,行驶在二环路上时,与田某驾驶的客货两用车相撞,刘某当场死亡。事后,根据市公安交警支队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的车制动不合格,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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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一审法院判决田某应对刘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40%责任,赔偿刘某家人死亡补偿款、殡葬费、子女抚养费等2.5万余元。

  宣判后,田某不服,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刘某驾驶摩托车肇事原因的诸多违章行为,遂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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