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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暗收信息费该负何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25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整理某网站不久前给王先生发送短信息,王先生以为是免费信息,没在意。但是当王先生交手机费时,发现自己被扣了信息费,后得知某网站给他发的短信息每条收信息费0.1元。王先生问,该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他应当怎么办?

  律师(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时学丹):某网站向王先生收信息费的行为已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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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说明了自愿是进行民事活动,包括消费活动的前提条件。

  王先生作为短信息的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偿短信息服务。某网站在王先生无任何自愿付费表示的情况下,强行向王先生收取信息费,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对此,王先生可以要求网站停止发送短信息,退还其已支付的信息费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等。王先生如果与其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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