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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掉进施工坑责任由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25 沈阳今报

  【案件】王某途经一施工现场,掉进坑内摔伤,后被救起送进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余元。当时该工程的主要工程已完毕,大部分施工人员撤离,只留下部分人员继续完成收尾工程,但现场施工人员对施工作业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置安全标志。王某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遭到对方拒绝。为此,王某将该安装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安装公司在修缮地下设施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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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损害,故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解读】律师(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李振革):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其归责的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责任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免责。

  本案中被告安装公司在施工作业现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客观上已构成违章作业。被告既然取得施工资质,应当预见到,如果没有警示标志就可能会造成过路行人的伤害。然而,被告却以消极方式对待,其主观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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