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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何未能继承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3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现年59岁的李梅(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与之同居13年的孙斯(化名)病逝后,她就被孙斯的母亲和女儿告上了法庭。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日前做出裁决,李梅搬出现在居住的住房。

  1990年3月孙斯离异,他带着女儿住在父亲的一个单间房里。为了照顾年幼的女儿,孙斯雇了一个名叫李梅的保姆。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孙斯与仅比自己母亲小7岁的李梅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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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感情。当年6月,两人便同居了,其房租一直由孙斯的父亲交付。2003年1月,孙斯因病去世,孙斯的母亲和女儿找到李梅,让她搬出住的房子,但遭到李梅的拒绝。李梅认为,自己与孙斯虽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了十几年,而且孙斯的父亲也已去世,这间房子是孙斯从他父亲那里继承下来的,她住这间房子理所当然。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斯的母亲和女儿将李梅告上法庭。诉状上说李梅是家里雇来照顾孙斯和孙斯女儿的保姆,李梅在孙斯病逝后仍占居此房,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的承租人是孙斯的父亲,虽然孙斯的父亲和母亲长期未在该房居住,但在承租人去世后,应由其妻子也就是孙斯的母亲承租,其回到此房居住的要求是合理的。法院同时认为,孙斯和李梅从1990年6月开始同居,虽然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过着夫妻生活,周围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故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鉴于此并考虑到其长期在此房居住的事实,李梅并不是无理占房。法院最后根据双方居住权利的认定,且考虑到双方已经不宜再共同居住,及李梅从此房迁出后就没有住所,最后判定,孙斯生前所住的房子由孙斯的母亲和女儿居住,李梅搬出后,孙斯的母亲和女儿付给李梅2000元作为住房经济帮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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