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嬉闹摔伤老师同学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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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38 中国宁波网 | |||||||||
宁波日报讯(记者周琼通讯员郑燕易潇)14岁少年徐某参加暑假培训班时,在与同学嬉闹过程中摔伤,近日,鄞州法院东钱湖法庭判处培训班老师以及徐某同学对徐某作出赔偿。 2001年暑期,14周岁的小徐参加了在校大学生的黄某开办的英语培训班。该培训班位于底楼,院子的围墙边有一没有扶手的楼梯通往对面的二楼,楼梯上部高出围墙。7月30日下午,小徐在课间买了一包“乡巴佬”鸡翅,同学小杰嬉闹着上前争夺,抢到手后即逃上对面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徐的摔伤,非各方故意,原、被告均有过错。其中被告黄某作为培训班举办者,未对培训班的周围环境结合未成年学生好动的特性作周全考虑,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虽在培训班上强调过注意安全,但并无实际措施,因此对原告受伤应负60%的责任;被告小杰虽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对没有扶手的楼梯所存在的危险也应有所预见,然而其只管嬉闹而疏于注意,引起原告追赶上楼,故应承担10%的责任。原告小徐则自负30%的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24942元,小杰赔偿415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