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起诉银行追讨百万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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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0:51 半岛晨报 | |||||||||
大连商业银行称这笔钱并未存入银行 晨报讯(记者葛运福)大连一储户在银行里存入150万元,不料,他的钱被为其办理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存款到期后,工作人员在归还50万元后没了踪影,而银行方面则表示:该笔钱款并未存入银行,与银行无关。8月18日,高先生以要求银行立即支付百万存款以及利息、滞纳金,将该银行送到了大连市中级法院的被告席上。
储户 百万存款被银行职员挪用 据高先生的代理律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婷介绍,2002年9月4日,高先生在大连市商业银行友好广场支行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存入150万元,存期6个月,年利率1.89%,到期日为2003年3月4日。存款到期后,由于金额较大,提取需提前通知,所以高先生提前告知了当初为其办理存款业务的该银行工作人员徐花(化名)。 徐花询问道:是否着急等钱用,如不着急,能否再续存半年。 高先生没有表示反对,等到半年后的2003年9月4日,高先生再次找到徐花时,徐花承认该笔钱款已被自己挪用,暂时凑不足这么多钱。高先生表示:只要钱款没有损失,可以协商,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我就不追究。 其间,徐花返还给高先生50万元。2003年12月8日,高先生与徐花签订了一份《特别约定》:“因此存单未经存款本人同意,由银行内部私自挪用,取款人被发现。经协商,用款人尽快筹集资金还款,存款者不予追究。用款者已于2003年10月30日还款50万元(转账支票),余款还本带息110万,最迟不得晚于12月12日前将款全部还清。否则存款人将找有关领导或起诉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记者看到该《特别约定》有两人的签名。 张婷介绍,这之后,徐花神秘地失踪了。 2004年6月29日,高先生以该银行没有履行兑付存单项下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将银行起诉到大连市中级法院,要求银行立即支付存款本金、利息及延期支付的滞纳金。 8月18日9时,大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银行 这笔钱并未存到银行 张婷说,在庭审时双方出示的只有两份证据。原告出示的是2002年9月4日开立的有银行印鉴的《银行单位定期存单开户证实书》。被告则是2003年12月8日高先生与徐花签订的《特别约定》。 张婷律师说:“银行欲以这份《特别约定》免除他们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将此案锁定在储户与业务人员之间,一切与银行无关。”她认为,徐花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当初,储户是在银行里,与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上的往来,储户也是将钱存入到银行内,即使有这样的《约定》,银行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随后记者采访了大连市商业银行华昌支行营业部的行长助理宋女士,她说,去年7月5日友好支行合并到现在的华昌支行,“此事在合并前发生,我们不再介入,同时高先生与徐花之间有一个《特别约定》,所以与我们无关。” 对高先生起诉该行一事,她表示:“我们是最先报案的,这牵涉到一个合同诈骗的问题,现已转到警方,正在调查了解,追捕欠款人。” 据宋女士介绍,徐花确实是该银行的业务人员,“不过,后来这个员工一直不来上班。”这笔钱并未存到银行,那张存单也是假票,徐花已返还给高先生50万元,现在警方正在追捕这个业务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