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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亲昵不属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1:41 法制日报

  公共场合亲昵不属隐私首例学生诉母校侵犯隐私案一审败诉

  本报上海8月24日电(记者刘建)全国首例学生诉母校侵犯隐私一案,8月23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提出的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要求不予支持。

  魏罡和小云(化名)是上海复兴高级中学2003届毕业生。去年4月7日,学校组织全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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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收看学校编播的录像片《校园不文明现象》,其镜头大多由学校安装在教室里用以监督学生是否遵守纪律的摄像头。其中有约一分钟的镜头是3月一天晚自习时,魏罡和小云在教室里的亲昵举止。尽管两人的脸部做了模糊处理,许多同学还是认出了他们。魏罡当时的感觉是“尴尬、难堪、震惊”,小云甚至想“以死唤起社会的关注”。高考结束后,两人决定向法院起诉学校,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复兴中学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习活动、行为举止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在校园公共区域(包括教室)安装监控设备,易于及时发现各类情况,解决问题,以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安装并合理使用监控设备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二原告入学时已被告知学校安装监控设备及其用途等情况,对自己在教室的行为举止被录像应当有预见;其次,被播放的二原告的亲昵动作,是在教室这一学校的公共场合中、且有二十多位学生在场的晚自修时间内、公开和不避讳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原告自己已超越个人空间的领域,该行为不具备隐秘性。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机构和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者,针对未成年学生因“早恋”、“举止出格”以致超出私生活范围而影响教学秩序的不正常现象,通过编播校园录像片的方式进行直观的批评教育和引导,目的是对学生实施德、智、体、美、劳和青春期心理健康等全面教育,且在播放中已将原告的面部画面进行了“隐形”技术处理;第三,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其所产生的社会评价受损的后果,同时隐私权与名誉权均系人格权的具体权利,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对指向该具体权利的人格权的侵害,被告的录制播放的行为客观上虽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未构成对原告的人格权侵害,故被告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书同时也指出,复兴中学在实施教育管理措施时,未充分注意二原告的心理特点和承受能力,确有改进完善其教育方式之必要,但尚不构成对原告的隐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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