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登封特大煤矿透水事故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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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2:4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郑州8月24日电(刘建宇、王恒涛)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4日对造成21名矿工遇难的“7·13”特大煤矿透水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鸿林、张现伟有期徒刑三年;王国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杨铁墩、王文治、张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20日,登封市白坪乡东风煤矿原法定代表人樊国学,违法将该矿转让给被告人王文治、张苟经营,李鸿林担任煤矿安全生产矿长。2003年7月1日原矿长杨红军请假后,被告人王文治又聘请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杨铁墩到该矿代理生产矿长。此后,王文治、张苟二人在没有上报审批作业规程的情况下,长期组织工人不按照有掘必探的操作规程,违法越界开采。 2003年7月13日的4点班,被告人张现伟、王国仁作为当班的班长、副班长,组织42名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到副井生产区域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郝青虎等人在运输大巷西掘进工作面发现顶板有透水征兆后,向被告人张现伟、王国仁进行汇报,但被告要求工人继续作业;当工人提出“水太大无法干”时,二人又命工人上井拿雨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当天21时许,水流逐渐增大时,被告人王国仁不是及时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工人,而是命令工人打篦子以防将煤冲走,在打篦子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1名矿工遇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鸿林、杨铁墩身为登封市东风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张现伟作为事故发生时当班班长、王国仁作为事故当班副班长,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被告人张苟、王文治作为主要经营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受让采矿权,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指挥生产,应负主要责任。上述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被告人李鸿林积极投入抢险,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铁墩、王文治、张苟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国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