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的乘客就得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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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4:46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刘英朱世海 宁波晚报讯奉化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久前根据奉化法院的判决,向乘坐该公司中巴不幸遭遇车祸致伤残的乘客王某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赔款203255.85元。 意外发生车祸
去年3月28日,奉化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BD0632”的中巴从宁波市区回奉化途中与牌号为“浙B40607”的方向盘式小型拖拉机、牌号为“浙JC0001”的大客车相撞。拖拉机驾驶员在车祸中当场死亡,中巴驾驶员受重伤,中巴上一些乘客受伤或致残。这一重大车祸经鄞州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拖拉机驾驶员和大客车驾驶员应负同等责任,中巴驾驶员以及车上乘客没有任何责任。 确定伤残八级 王某是受伤的中巴乘客之一。他先后去了李惠利医院、奉化爱伊美医院等处治疗。经诊断,他的伤情为左髋脱位伴髋臼骨折、左髋骨骨折等。因车祸责任方以及奉化市汽运公司在事发后均有预交的赔偿款,王某先领取了2.6万元应急用于治疗。 今年5月12日,经有关部门鉴定和评定,王某的伤残等级被定在八级,而由车祸带给他的经济损失,最终经核算将近23万元。 赔偿意见分歧 王某认为自己乘坐奉化市汽运公司所属的中巴,就是与汽运公司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汽运公司有义务保障他的人身安全。现在由于汽运公司驾驶员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他在车内受伤,汽运公司应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赔偿他的经济损失。但他与汽运公司交涉没有结果,于今年6月28日向奉化市法院提起了诉讼。 汽运公司则认为:王某乘坐该公司中巴时遭遇车祸,造成受伤致残的情况属实,但交警已认定车祸责任在于拖拉机驾驶员和大客车驾驶员,中巴驾驶员是不负事故责任的,因此王某向该公司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该公司对王某提出的法律适用也表示异议。 判决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经交警认定汽运公司方面不负事故责任,但王某与汽运公司之间确立的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在汽运公司的车辆上遭受人身损害,汽运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王某损失229255.85元,对起诉前已经领取的26000元赔偿款予以扣除,判决汽运公司赔款203255.8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