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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沃尔玛”字样个体户赔偿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6:50 深圳晚报

  擅用“沃尔玛”字样个体户赔偿12万

  我省首例“驰名商标”法律认定案件一审宣判

  本报记者王雅报道昨天,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我省首例关于“驰名商标”法律认定的案件———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一个体工商户(被告童某于1999年9月23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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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成立了“中山沃尔玛灯饰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判决:法院一审认定,“沃尔玛”属驰名商标,该个体工商户利用此驰名商标的信誉、知名度谋利的企图非常明显,属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www.woerma.com.cn域名,并赔偿沃尔玛经济损失12万元。据悉,对“驰名商标”一说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认定的,此案在我省法院系统还属第一例。

  作者:本报记者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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