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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今日说法》:老子儿子和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22:12 央视《今日说法》

  央视《今日说法》2004年8月25日播出了节目《老子儿子和房子 》,以下是节目实录:

  内容简介:天津市的冯金祥、冯智慧父子为了一套住房对簿公堂。父亲说这房子是自己用大儿子的抚恤金买的,并出具了相关书面证明。儿子却说这房子是自己凑钱买的,房产证上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在双方各有证据,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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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一对普通的父子冯金祥和冯智慧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可是现在父亲却将儿子赶出了家门,儿子冯智慧感到既难过又委屈,为什么自己有家不能回呢?冯智慧说,他曾经有一个温暖的大家庭,但先是母亲去世,后又是大哥意外身亡,两个姐姐也相继出嫁了。他作为家里最小的儿子,便一直和父亲生活在一起。虽然冯智慧身有残疾,但凭着自己的勤劳做点小生意,生计不成问题,还娶了媳妇,生了女儿,过得也不比别人差。

  现在最让他发愁的事儿就是父亲年龄越来越大,自己腿脚又不方便,他们却还一直住在六楼。所以,他便一直渴望着能有一套楼层低一点的房子。2000年10月,他们终于买下了一套一楼的两室一厅的房子。没想到搬进新房才两年多的时间,父亲就再也不让儿子一家住在这里了。

  原来,搬进新房以后,因为生活费的问题父子俩有了分歧。父亲冯金祥说,儿子曾经张口向他要工资,说是拿了工资后才能赡养的起父亲,但冯金祥坚决不同意将工资交给儿子。就这样,父子间的摩擦便一直不断,争吵也越来越多。父亲说儿子就想着讹他的钱,儿子说父亲看不上他这个残疾儿子,父子矛盾不断升级。后来,父亲又发现新房落的是儿子的名字,这使得父亲对儿子更加不满。但儿子却说买房子用的是自己的钱,没有必要和任何人商量,房主理应是自己。新房子的户主之争成了父子矛盾激化的导火索。

  有一天,当冯智慧一家三口从外面回来时,发现父亲从里面反锁了房门。此后,父亲坚决拒绝儿子一家再进这个家门。无奈,冯智慧只好带着老婆、女儿回到了原来住的六楼,但心里非常不舒服。他说既然父亲这么无情,那也就别怪他做儿子的无义了。2003年3月,他来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这套房的所有权,并要求父亲腾房。

  被自己的儿子告上了法庭,父亲大为恼火,自己这么大岁数了,为什么要给儿子腾房呢?

  昔日同居一室的父子在法庭上相见了。儿子冯智慧拿出了购房合同、发票和购房完税证,冯智慧说这些凭证上都是他冯智慧的名字,足以证明这套房是他的。而父亲则说,尽管名字是冯智慧的,但买房的钱却是他当父亲的出的。

  冯金祥老人说,大儿子在出了车祸不幸身亡后,其所在单位给了他17万5的抚恤金。当时父亲想到大儿子出了事,小儿子冯智慧便成了他心中的依靠,自己还是老思想,想着将来老了还得靠儿子,便将大儿子单位给他的17万5的抚恤金又加4万1的国库卷都给了冯智慧,委托他去买房。两个女儿和两个女婿也作证,亲眼看到父亲把钱原封不动地都交给了儿子。

  法庭上,老父亲还拿出了他大儿子单位支出这笔抚恤金的转帐凭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买房的时间是2000年10中旬,而父亲冯金祥提供的凭证表明,抚恤金给付的时间却是在2000年10月底,所以新房不可能是父亲那笔抚恤金买的,并且作为证人的女儿女婿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不能证明父亲委托儿子购房的事实存在。而儿子冯智慧提供的证据都是书证,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具有证据效力。

  2003年4月,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房子归儿子冯智慧所有,父亲可以在那儿住,但不能妨碍儿子行使使用权。房子判给了儿子,儿子自然是一块石头落地,而老父亲则是一肚子的不满,明明是自己出钱买的房,为什么最终却得不到房子呢?随后,父亲冯金祥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房屋为父亲所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买房的钱到底是谁出的,也就是说谁出了买房的钱,谁就具有房屋的所有权。针对这个关键问题,父子俩再次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二审中,为了证明买房的钱是自己出的,父子俩都拿出了新的证据。老父亲不仅拿出了大儿子抚恤金的收据,还拿出了大儿子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单位在2000年10月初就把抚恤金给了老父亲,也就是说父亲在买房之前就收到了抚恤金,只是单位下账的日期在买房之后。老父亲认为,这就能充分证明买房的钱来自大儿子单位给的抚恤金。他甚至清楚地记得他那天把钱亲自放在桌子上,让儿子拿去买房。

  两个女儿也再次作证亲眼看到父亲把钱给了儿子冯智慧。冯智慧则说,这都是父亲和姐姐编造的谎话。他说大哥的单位给过父亲抚恤金不假,但父亲从来都没有把那笔钱交给自己,买房的钱是他冯智慧用大哥留下的一部分钱、自己平时的积蓄和从亲戚那里借来的钱凑的。

  冯智慧说,当时借钱给他的一个是妻子的姐姐,一个是妻子的叔叔,两人总共借给他7万元钱。

  那么,买房的钱到底是谁出的?父子俩谁说的是真的?法院又是如何判断的呢?法官说,对于买房的钱,儿子提供的只是借款的证人证言,而父亲提供的有人证又有物证,既能说明钱的来源,又有证人证明把钱给了儿子,给钱的时间又在买房之前,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买房的钱是父亲出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冯智慧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所以尽管购房凭证都是冯智慧的名字,也不能认定房子就是他的。2003年8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房子归父亲冯金祥所有。

  法院的终审判决对于儿子冯智慧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这就意味着他彻底没有家了。因为这件事,媳妇儿嫌他窝囊和他离婚了,女儿也被带走了,他以前住的六楼也被拆掉了,现在只好借住在亲戚家里。更让他伤心的是,造成他无家可归的竟是自己最亲近的人。冯智慧对父亲产生了深深的失望。官司了结了,怨恨却在延续,经过两场官司的波折,父子情谊已荡然无存,他们谁也不曾想到本应该给他们带来安逸生活的房子,竟成了父子间难以打开的死结。

  主持人:父子之间的矛盾就是这个新房的归属问题。问题似乎很简单,因为我们通常意义上判断一个房子归谁看产权证上的名字就可以。

  龙翼飞:但是如果是父子或者是母子共同出资买房,虽然房屋产权写在一个人名下,但有可能是共有关系。还有一种情况是家庭成员里一方或多方出资,委托另一方去购房,这样就变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在家庭的购房里边会有几种情形。从法律角度来判断,购房既然是一种出资购置财产的行为,当然是谁出资房屋应当是属于谁所有。

  主持人:现在每一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如果要是双方任何一方觉得对方有理,这官司也打不起来。但是现在都是口述,都没有非常直接的凭证,应该怎么办?

  龙翼飞:在这种证据之间有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就要去看哪些证据材料是能够真正反映事实真相的。比如出资买房,22万元也不是小数,总得有一个具体的出处,来源于哪里。案件里边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对老人来说比较有利,不仅17万元的数额较大,而且是作为抚恤金发放到老人手上。因此,购房资金来源对老人的有利的因素更多一些。

  另一方面,对于儿子来说,他也是有些其他证人出具证据。但并不是类似于一个借款合同或者是还款的凭证,而是一些证言。在证据的较量的时候,父亲提供的证据材料十分明确,有单位拨付这笔款项的相关的手续材料,这种证据有可能对于儿子一方提供的证据形成压倒性的优势。

  主持人:当看完今天这个节目之后,我相信一定有观众朋友不同意您刚才的分析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一定会有观众觉得我觉得儿子说的也有道理,购房钱真的也有可能是儿子出的。

  我们应该怎么解释呢?

  龙翼飞:人民法院判决案件一定要从不同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以及它对于与事实之间关联的程度上判断,老人在案件的二审过程里成为二审的胜诉方,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提供的这些关于出资的证据材料更能够被法院所采纳,这种证据的证明力更高。这是一种用程序上的公平正义来认定一个事实。但事实是不可能重现的,在认定事实时肯定会和实际情况有出入,儿子如果再有更有利的证据材料来推翻父亲的说法,那可能案件又是另外一种结果。

  主持人:其实民事纠纷的复杂就在于事实不能重现,尤其是家庭的事实。因为一家人好的时候不分彼此,但是现在大家就为了一套房子反目为仇。很多人一想到房子马上想到的就是家,但是这对父子最后得到了什么呢,父亲可能他得到了这套房子,但是他失去了一个儿子。家也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家了。而对于儿子来讲,他什么都没有得到,房子没有了,来自于父亲的关爱也没有了。

  其实,这个年迈的老人和在身体方面有些不便的儿子,他们应当更珍惜这份父子情感,能让家庭关系真的能够重新和好。希望这对父子能够好好想一想,在他们打官司的过程中是不是曾经想过以前父子和睦相处其乐融融的快乐时光。有句话今天说起来格外有价值:亲情可贵,需要特别地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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