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彩色处方全新亮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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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1:39 辽沈晚报 | |||||||||
将于9月1日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任何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患者持处方到药店买药 本报讯记者陈志馨报道 从9月1日起,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市民只要拿着医院的处方,就可以到任何一家药店买药了,我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对此进行限制。这是将于9月1日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
“这样,既可以确保市民的健康,又能降低市民的看病成本。”昨日,辽宁省卫生厅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由于医院的药品价格普遍高于零售药店,因此很多患者在医院确诊后,都盘算着能否拿着处方到外面购药。市民孙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谈到:“这样做能省下不少钱。”但很多患者也有顾虑,医院能允许这样做吗?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昨日联合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从9月1日起,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患者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为保证患者持处方外购药的安全性,《办法》还规定,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此外,从9月1日起,彩色处方将全新登场。根据《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将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