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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未侵犯他人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2:21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沈凤丽通讯员梁宗报道因在《人民摄影》报上发表了一份“重要声明”,日本富士写真胶片株式会社被中国两家企业,安庆好得化工有限公司和上海富士亨特摄影化学品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富士没有侵犯两原告名誉权。

  翻开2001年10月10日的《人民摄影》报,那份引发这场“名誉权大战”的“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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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醒目。声明中说到:作为世界驰名的、生产“富士”胶卷的富士公司是“FUJI”和“FUJIHUNT”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富士公司及下属所有子公司与上海富士亨特公司、安庆好得公司没有任何商业来往或代理关系,还叙述了上海、安庆的两家公司先后抢注“FUJIHUNT”、“富士亨特FUJIHUNT”以及“富士亨FUJIHUNT”这三个商标的情况。

  看到这份声明后,上海、安庆两公司便于2002年年底,把富士公司以及人民摄影报社等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停止对自己名誉权的侵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但一审两家公司败诉后,他们又提起了上诉。理由是富士公司在刊登“重要声明”时,本身也没有取得“FUJIHUNT”商标的专用权,因此不存在他们侵犯了富士公司商标权的事实。经查证,富士公司是在1982年取得“FUJI”这一注册商标后,又在2002年12月7日取得了“FUJIHUNT”注册商标。

  显然,“重要声明”中确有部分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是法院最终认为,这并不涉及上海、安庆两家公司的商标权,也未使用诋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们的名誉。因此,“重要声明”不构成对上海、安庆两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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