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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贷 先给银行买“寿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3:09 北京晨报

  一消费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保险费昨天,律师陈研给记者讲述了自己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被要求买寿险的遭遇——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银行要求她先同保险公司签一份寿险协议,寿险的受益人居然是银行。目前,她已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返还当时的保险费。

  发现投保合同“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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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2月,陈研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贷款17万元。12月11日,她到建设银行办贷款手续。当时签了很多文件,包括保险公司的一张《投保单》和《健康声明书》。陈研说:“当时他们说,受益人一项就填建设银行,不填就不能办贷款。他们只要求我们仔细填写《健康证明书》,而对其他情况没有说明。”当时她交了4817元保险费,拿到了一份收据,此保险的保险期限为5年。

  今年5月份,陈研才发现自己虽然投了保,却没有合同书。她到保险公司要合同书,保险公司告诉她,合同书在银行。陈研说,当时她就怀疑,作为一份保险合同,应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持有合同书,对于受益人的选择,投保人也是可以变更的。但现在,陈研认为,作为投保人她自己没有此合同,却由受益人持有,似乎有不妥当之处。

  质疑保险合理性

  于是,陈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保险费。在诉讼中对方提出,签保险合同是防止当事人出现人身意外情况时不能还款,从而要以银行为受益人签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银行持有,是作为权利抵押。

  陈研认为,保险合同不应当由银行持有,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此外,即使购房人因意外不能还款,但是房屋是有继承人的,还贷义务就转到房产继承人身上,根本不必采用这种人身性质的保险。她所投保险期限为5年,在5年内购房人出现意外的风险是很低的,而保险公司则可能从中得到不少好处。

  陈研指出,由于在签合同时对方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因此她主张撤销该合同,退还保险费。目前,西城区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首席记者 赵中鹏

  专家提醒

  担保有多种选择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必须要提供一种担保方式.事实上,2001年时就已经有4种担保方式提供给买房人选择,分别是保险、抵押、质押、抵押加单位阶段性保证等。可见,保险并不是唯一和强制性担保方式。

  由于担保主要是为了保障银行的利益,以减少其放贷风险,所以,若购房人选择保险为担保方式,则受益人只能为银行。至于为何替银行提供的担保、费用却由买房人支付的疑问,有关人士解释说,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风险的防范必然要产生费用。由于现行政策的限制,这部分费用还是要由买房人来支付。但目前保险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已于2003年3月15日起暂停。

  此外,专家提醒,作为贷款人,一定要详细阅读各项条款,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担保方式,切忌仓促行事。

  首席记者 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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