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打台球出人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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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4:57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因争打台球起纠纷,没想到却争出了人命。昨日,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这起故意伤害案已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庄某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共计六万元。 1995年8月31日下午,庄某芳与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来到石狮市台湾商业街建筑工地一小卖部前,欲打台球,恰巧蔡某某等人也想打球,双方为争一张台球桌发生纠纷,继而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芳伙同他人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庄某芳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庄某芳诉称其没有参与该纠纷和斗殴。其辩护人提出,庄某芳与他人没有共同故意,且被害人的死亡与庄某芳这方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改判庄某芳无罪。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突发产生的,虽然庄某芳与同伙之间未事先预谋,但从他们所共同实施的行为可以确认,他们具有共同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犯意;法医关于被害人的尸检报告已对被害人的死因作出明确结论。据此认为,原审法院判定罪准确,量刑和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均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晓阳记者徐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