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民停车购物丢了摩托车 法院判商场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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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6:57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特约记者刘春斌)天门市民李巧华24日拿到法院判决书,他因在商场门前丢失的摩托车将获得赔偿2625元。 今年1月30日,李巧华骑摩托车到天门市区中百仓储购物,将摩托车停放在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内,等他购物出来,摩托车不翼而飞。
法院认为,李巧华将摩托车停放在商场专设的免费停车场内,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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