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元月工资有“办法”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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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7:41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隋妍记者姜学峰)与单位签协议办了假退,不久后单位实行改制,这份协议随之形同虚无———为讨回每月少开的59元工资,假退职工与单位对簿公堂。官司打赢了,职工心中仍存疑团,日前,我市《允许大中型国企通过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办法》的出台,让当事人心中疑团彻底解开。 刘某原为我市某厂职工,1997年5月与厂方办假退手续时约定,刘某享受原工资75%的
可是此后,刘某的工资却变成273元。刘某查询得知,除正常扣款外,还有59元的浮动工资被扣了。2002年10月,刘某向南岗区法院起诉,要求该厂履行协议,承担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返还被扣工资。 一审法院查明,刘某办假退时的工资为391.39元,其中有59元属浮动工资,由于效益不好,该厂扣除了该部分工资,此外,刘某交纳养老保险对账单中记载的个人交费工资基数为391元。一审法院认定,原企业自2001年9月已改制为股份制,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刘某应按现行规定办理。浮动工资非固定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决定的,且刘某在与厂方签协议时,并未明确约定浮动工资的发放标准,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认为,双方在签协议时,写明按企业原工资标准执行,而原企业工资表及养老保险对账单载明的刘某工资基数均为391元,厂方擅自扣除浮动工资属违约行为,应按协议履行,返还已扣除刘某的工资并承担应承担的养老保险。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双方2001年11月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日前,厂方不服二审判决的申诉请求已被驳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