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探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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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8:07 潇湘晨报 | |||||||||
说法一 是违规而非违法之举 有司法界人士表示,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再者,在经过职工群众举报后,市纪委来调查时,这9人已经停止了活动,未分到红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予追究。 说法二 几个行为人 仍属“个人”范畴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罗秋林律师称,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规定,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内容,衡阳市公交总公司的情况正好属于其中第3点的范围。 罗秋林说,所谓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中的“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的。领导层用单位名义决定,为自己借用公款谋取利益,属于立法解释中的“个人”范畴。在共同的犯罪中,这几个行为人仍然为“个人”,仍然要为他们的“个人”的决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罗同时认为,挪用公款的罪名是否成立并不一定要看它有无实现。在本案中,虽然没有现金投入,但实际上借的是钱,行使了现金支配权,为的是支配309万的国有财产,并且已经在使用,应该视为挪用公款。洪克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