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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遇车祸丧生赔偿差了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9:3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孔华何津王伟)乘坐出租车的江某和出租车司机同时在事故中遇难,但由于城乡差别,同在事故中丧生的两名受害者家属获得的赔偿却相差近10万元。这一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的案例,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2003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周恒路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Q03619的大货车沿合肥市屯溪路由西向东行驶在小型车道上,当行驶到红三环体育馆时,为了避让路中间的清洁工,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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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急忙将方向盘向左猛打,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的大货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夏利出租车迎面相撞。夏利车内的司机杨某和乘客江某当场死亡。

  因法院受理这一案件是在5月1日出台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所以法院按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作出了判决:夏利出租车司机杨某因是农村户口,其家属只获得了7万多元的经济赔偿;而同在车祸中丧生的江某,因其是城市户口,且因为死亡赔偿的赔偿年限由10年改为了20年,江某的家属获得了17万的经济赔偿。

  同在一起车祸中丧生,城乡赔偿结果为何差别如此之大?有关人士认为,看上去这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赔偿年限拉长放大了这一问题,实质上却是城乡赔偿标准的不同造成如此大的差别。

  对这一问题,安徽维益律师事务所的郭雪礼律师对记者说:“我也很疑惑,采用不同的标准,把城乡居民人为地区别开来是导致人们质疑的主要原因”。郭律师告诉记者,与以前的伤亡赔偿标准相比,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补偿期限由原来的10年延长到了现在的20年,这是进步的一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重要的立法精神,但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城乡居民进行损害赔偿从法理上讲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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