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遇车祸丧生赔偿差了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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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9:33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孔华何津王伟)乘坐出租车的江某和出租车司机同时在事故中遇难,但由于城乡差别,同在事故中丧生的两名受害者家属获得的赔偿却相差近10万元。这一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的案例,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2003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周恒路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Q03619的大货车沿合肥市屯溪路由西向东行驶在小型车道上,当行驶到红三环体育馆时,为了避让路中间的清洁工,周恒
因法院受理这一案件是在5月1日出台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所以法院按照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作出了判决:夏利出租车司机杨某因是农村户口,其家属只获得了7万多元的经济赔偿;而同在车祸中丧生的江某,因其是城市户口,且因为死亡赔偿的赔偿年限由10年改为了20年,江某的家属获得了17万的经济赔偿。 同在一起车祸中丧生,城乡赔偿结果为何差别如此之大?有关人士认为,看上去这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赔偿年限拉长放大了这一问题,实质上却是城乡赔偿标准的不同造成如此大的差别。 对这一问题,安徽维益律师事务所的郭雪礼律师对记者说:“我也很疑惑,采用不同的标准,把城乡居民人为地区别开来是导致人们质疑的主要原因”。郭律师告诉记者,与以前的伤亡赔偿标准相比,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补偿期限由原来的10年延长到了现在的20年,这是进步的一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重要的立法精神,但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城乡居民进行损害赔偿从法理上讲显失公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