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宝云昆明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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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1:3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贪污受贿一审被判18年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涉嫌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
昆明中院经审理确认:郭宝云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财政、税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出面与区财政局、税务局进行“协调”,为重庆一家车辆零部件制造厂谋取利益,使该厂得到江北区财政的资金支持和税款442万元的即缴即返。1997年4月23日,郭宝云指使其子杨青川(另处)收受该厂厂长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997年3月,郭宝云及其子杨青川与西安一家财务结算中心主任贾某某谈定,由该单位融资1000万元以买国债名义将款存入江北国债服务部,利率为16%,其中6.82%的息差由郭宝云处理。1997年4月7日,贾某某在某银行西安市万寿路分理处,电汇1000万元至重庆市江北区国债服务部。1997年4月11日,杨青川在郭宝云的指使下到区财政投资公司收取息差,投资公司出具“代保管证券兑付计价单”经签批,将息差73.2万元从财政投资公司转账支付到重庆东大投资有限公司账上,杨青川将该款从东大公司取出并占有使用。 昆明中院认为:郭宝云犯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冯丽萍 魏文静 (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