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单位行贿也有罪 安徽一公司责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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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1:3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合肥8月25日电安徽省公路局系列行受贿案件中首例单位行贿案近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宣判,行贿人孙道法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据《江淮晨报》报道,孙道法为安徽道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在合(肥)徐(州
不久,攀枝花路桥公司成为中标单位,安徽道业公司得到90万元好处费。2002年12月5日,道业公司以同样的手段使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成为合徐高速公路北段HXB-14标段的中标单位,得到21万元“业务费”。两次中标后,孙道法共送给孙江40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安徽道业公司为谋利向孙江行贿的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虽然公司于2003年11月15日被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但对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孙道法是道业公司犯罪活动直接负责人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