摧垮毒品罪犯的经济基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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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1:3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省高院在全省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上强调 记者从日前在昆明召开的全省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上获悉,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时,要同全国全省禁毒工作和省委政法委会议精神统一起来,坚决依法
会议指出,要充分运用各种刑罚措施,坚决打挎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其中财产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运用和执行好财产刑,是衡量毒品案件打击力度的重要标志,针对毒品犯罪的贪利性这一特点,法院在审判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财产的执行力度,彻底摧垮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从全省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看,财产刑的执行率比较低,“空判”现象十分突出。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不够的原因,同时还有毒品案件逐年上升、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力量不足的原因。各级法院首先要改变重刑和自由刑、轻财产刑的刑罚倾向,既要坚决制止以罚代刑、重刑轻判的苗头和问题,又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大毒品犯罪财产刑适用力度的要求,依法全面、准确地适用刑罚,凡是刑罚规定应当判处财产刑的毒品案件,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判处财产刑。同时要加大财产的执行力度,只要具备执行可能的,都要尽快最大努力予以执行,坚决打消毒品犯罪分子的侥幸心里,彻底摧垮其赖以从事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要就财产刑的起诉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良性循环。 在审理毒品案件时,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毒品案件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言词证据比较多,审查难度比较大。省高院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法院院长是做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对毒品案件审判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 柏立诚(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