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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遭欺诈索赔 主张无据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2:40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因为所购买的一台进口电动研磨机没有进口安全标志“CCIB”、说明书使用繁体字等原因,一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从而提起“双倍返还”诉讼。但消费者的这一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早在2002年5月“3C”认证已取代“CCIB”,而从研磨机的品牌、品质上看也并不存在假冒伪劣现象。

  消费者张某诉称,他于2003年11月20日在被告本市一家百货有限公司花1200元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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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电动研磨机,但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电动食品加工商品必须经过质量许可合格,并要加贴安全标志“CCIB”,方可进口销售,而他购买的研磨机没有“CCIB”标志,并且通过联系厂家得知,此种研磨机并没有向我国大陆地区销售,同时研磨机的说明书为繁体字。由此,张某判断所购研磨机是由非法渠道进入市场的,属于应检验而未检验的商品,商家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遂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2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

  对此,被告在庭上辩称,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既不是走私商品,也不是假冒伪劣商品,研磨机上没有加贴“CCIB”标志,是因为我国现阶段没有要求进口的研磨机要贴此标志,况且没有加贴标志也不能说明商家所卖的研磨机不是从海关进口的。同时,被告提出,原告购买研磨机是2003年11月,而“CCIB”标志早在2002年5月1日就废止了,被“3C”认证取代,根据相关规定,研磨机是不需要“3C”认证的。所以,被告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所销售的电动研磨机是从上海一家咖啡有限公司购买的,该公司委托上海对外贸易公司浦东公司代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海关是宝山海关。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研磨机,从品牌品质上看与原告所购买的商品相符,并不存在假冒伪劣现象,况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是从非正常渠道进口的。同时,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原告所购研磨机不在“3C”认证范围。所以,被告对原告不存在欺诈,原告主张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由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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