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杀死我的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4:47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郑燕 易潇 宁波晚报讯在邱隘镇汇头村承包了土地的四川人黄某,今年年初种植了5亩鲜藕。为了给藕田除杂草,他于5月15日到邱隘镇某农资供应点购买了3包“神锄牌”除草剂。 该除草剂的包装上用文字、图片说明这是一种防治稻田稗草的特效选择性除草剂。黄
供应点老板应某得知藕死时责怪黄某:“你在购买除草剂时怎么不说明是除藕田里的杂草?”他对黄某解释说,“神锄牌”除草剂上有明确说明“专门用于防治稻田杂草”。他认为,不是他出售的“神锄牌”除草剂有什么问题,而是黄某不该把除草剂用在藕田里,藕死是黄某自己造成的。不过对黄某的损失,他当时同意稍作补偿,给了黄某400元钱。黄某也立了字据,表明藕是自己打死的,今后再出现什么问题与应某没有关系。 但此后,他田里的鲜藕继续大片死亡。他找当地消协投诉,但消协调解无果。于是,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农资供应点老板应某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由药害引起的藕死亡是逐步体现出来的,损失也是逐步明确的。黄某作为农民,在发现危害之初、药害结果不明、损失尚未确定之时,就向应某承诺在应某补偿400元后一切与应某无涉,是盲目之举。应某作为专业人员,利用本身优势和对方经验不足,打算以少量补偿为代价了结此事,显失公平。 考虑到应某作为经营农药的专业人员,相对于黄某更应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应某的责任相对较重。现黄某要求应某再予补偿可以支持,故判令应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赔偿原告黄某损失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