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悼念权”兄妹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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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5:28 浙江在线 | |||||||||
母亲突然去世,但阿华却没有及时通知兄弟姐妹,时隔一天后,就将母亲遗体火化。结果,同胞的哥哥和妹妹以阿华剥夺他们尽孝权利为由,把阿华告上了法院。这起因悼念权纠纷而引起的案子,在杭州尚属首例。 阿荣、阿梅与阿华是同胞兄妹,他们父亲早亡,母亲陈某含辛茹苦把他们拉扯大,母亲早年随长子阿荣共同生活,1999年开始与阿华共同生活,其间阿荣、阿梅经常不定期地来
母亲的突然亡故,阿荣与阿梅深感意外,对阿华的做法更是难以接受。他们认为阿华剥夺了哥哥和妹妹为家母办理丧事和与遗体告别的权利。阿华严重侵害了哥哥和妹妹的知情权、悼念权,使得兄妹俩在精神上蒙受了一生无法弥补的伤害,于是兄妹们法庭相见。 拱墅区法院认定,在亲人亡故后,瞻仰遗容、祭祀和悼念的意愿,应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阿华在母亲去世后,按民间习惯和生活常理上都有义务及时通知哥哥与妹妹,但直至母亲入土安葬后,他也没有告诉家人,使他们错失面悼亡母遗容的机会,明显不合情理,所以判决阿华向兄妹书面赔礼道歉。 庭外说法:万马律师事务所孟令大律师 悼念权纠纷非常罕见。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上看,悼念权还不能被称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因为《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如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而没有对悼念权的规定。 尽管如此,但悼念权本身所具有的人格尊严权利完全受法律保护。本案阿华没有考虑其他亲属对母亲的悼念之情,独自进行亡母的丧葬事宜,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犯他人合法人格尊严权利的责任。来源:杭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