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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审理黄循平、安光浩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0:48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8月26日电(卜云彤、黄叶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开庭审理黄循平、安光浩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黄循平,海南省文昌市人;安光浩,朝鲜族,吉林省和龙市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光浩认识被告人黄循平后,对黄称其有能力为国内人员办理去韩国的签证并负责安排留在韩国打工,要求黄循平联系去韩国的人员,并约定,每收取一个偷渡人员的好处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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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浩获得22000元人民币,其余归黄循平所得。2000年初,黄守保和冯冠找到黄循平询问到韩国打工的事宜,黄循平将黄守保和冯冠介绍给安光浩,与黄守保、冯冠约定偷渡韩国成功后每人收取费用人民币4万元,其中2万元人民币签证办好即交付,另外2万元人民币到达韩国后交付。

  2000年6月初,安光浩办好签证,于同年6月15日组织黄守保、冯冠、黎勇、符传彭到广州,让4人乘坐广州至汉城的飞机往韩国。2001年2月17日冯冠回国,黄守保、黎勇、符传彭三人至今仍滞留韩国。被告人黄循平、安光浩从冯冠处收取人民币4万元,从黄守保处收取人民币1万元,从黎勇处收取人民币12000元。

  2002年初,陈泽、陈如策、陈玉叶找黄循平帮忙办理到韩国打工手续,黄循平与陈泽等三人约定每人收取费用人民币5万元。黄循平为他们办理签证,2003年1月19日,黄安排陈泽、陈如策、陈玉叶从海口乘飞机经广州到达韩国。三人至今仍滞留韩国打工。黄循平共收取陈泽、陈如策、陈玉叶费用人民币共15万元。

  2002年10月份,徐光前、王良、符炳珍和韩壮找黄循平帮忙办理到新加坡打工手续,黄循平与徐光前等人约定每人收取费用人民币3万元,到达新加坡后再交人民币1万元给介绍工作的人。黄循平为徐光前、王良、符炳珍、韩壮办理了去新加坡的商务签证。12月3日,徐光前、王良、符炳珍、韩壮从海口美兰机场乘飞机经广州到达新加坡。符炳珍和韩壮于2002年12月12日归国,徐光前和王良于2003年3月7日被新加坡警方遣返回国。被告人黄循平从符炳珍处收取人民币7000元,从徐光前处收取人民币2万元,从王良处收取人民币1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循平、安光浩无视国法,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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