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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闹受伤 同学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1:35 大连晚报

  课间打闹受伤 同学被判赔偿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分清当时责任,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本报记者 静河通讯员达礼

  本报讯甘井子区某中学男生壮壮(化名)在课间活动时打闹受了伤,由父母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到法院起诉,状告两名因打闹造成自己受伤的男同学,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日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中学生赔偿壮壮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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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2日上午课间操时,在某中学校园内操场上,壮壮和两名男同学打闹时受了伤,后被老师送到医院救治,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4434元。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鼻腔粘膜损伤、左面部擦伤、左眼钝挫伤。壮壮伤后好,由于得不到赔偿,壮壮的父母作为孩子的代理人,将两名涉案的男同学大明、大力(均为化名)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及午餐补助费共计4613元。 在法庭上,壮壮的代理人替壮壮说,当时,自己在操场上,在毫无防备的情况,被大明绊倒,脸部向下,大力也倒压在自己身上,用胳膊肘抵撞在自己头部,大明又从后面扑压住我们两人,使自己头部、胸部再次受到抵压,鼻孔流血不止。住院治疗后所花费用,要求两名被告赔偿,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出示了校方的证明。

  大明的家长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大明说,老师当时没有亲眼目睹。自己没有故意绊倒原告,是原告自己踩在我的左脚面上,重心不稳摔倒的,还把行进中的我绊倒在地,大力是怎么从后面扑上来的我不清楚。大力的家长作为代理人则说,原被告都是孩子,他们在一起疯闹都是正常的,毕竟孩子受伤了,我们是有一定责任的。合理赔偿的部分我们同意按责任分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校期间,两名被告给原告造成伤害,事实成立,并且无法分清两名被告是谁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两名被告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行为后果,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午餐补助费证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由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达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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