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包揽诉讼不合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2:23 新闻晨报 | |||||||||
通讯员李学兵记者吉建富 晨报讯当事人和律师签订了委托诉讼合同,约定了“当事人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否则视为胜诉”的条款。这个条款是否有效?日前杨浦区法院一审认定该条款有违法律规定,并判决不予支持律师事务所因此而提起要求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1日,由于发生馈赠纠纷,张先生代表被告方委托一律师事务所办理该诉讼业务,并签订了一份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立案时张先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万元,胜诉后再支付2万元;在诉讼中张等4被告不得终止委托,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否则视为案件胜诉。 在今年3月2日,由于张先生等4被告和原告庭外自行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获准许。4月1日,律师事务所向张先生等4人发出公函,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此案已胜诉,要求他们支付另外2万元律师代理费。但由于张先生他们没有支付,所以律师事务所将张先生等4人又告上杨浦区法院。 在法庭上,律师事务所认为,他们花费大量工作时间,尽职尽力完成张先生等人委托的诉讼工作,可张先生等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且明显处于胜诉情况下,私下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了结该案,再也不与律师联系,所以要求杨浦法院判决支付尚欠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 张先生等4人分别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和解即为胜诉,合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聘请律师合同是无效的,不同意律师事务所的诉请。 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法前提下根据自愿、平等原则,双方可以和解、调解。一方当事人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与对方自行和解或调解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也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所以聘用律师合同中约定“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否则视为胜诉”有违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据此,法院驳回了律师事务所的诉请。日前,该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