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消费者歪盐,遭了 告卖盐者赔损失,赢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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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3:1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米文勇记者袁勇) 昨日上午,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纠纷案。3年前,彭州人黄山才购买了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不合格的精制非碘盐,致使其泡制的出口食品不合格被退回,造成十几万元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2001年12月17日,彭州市一家食品加工厂老板黄山才在盐业公司购买6吨食用精制非碘盐。盐业公司却私自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黄山才。购进食盐后,黄山才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到569桶“盐渍山露”(山露是一种可食植物)的食品中。不久,这569桶“盐渍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的悬浮物。这些特征不符合黄山才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从而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盐业公司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属于实际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盐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给黄山才财产损失费128025元并退还购盐款2103.75元;黄山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2.55吨食盐退还给被告盐业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