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 7年索赔无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3:2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袁勇 7年前,小学生袁林在操场玩“铁孔雀”时撞伤。之后,其家长一直找校方及相关责任人索赔,但协调了7年也没有结果。今年6月,当伤者家属将校方及相关责任人推上被告席时
1997年10月的一天,罗江县大井乡小学二年级的袁林被同学周某、刘某叫到学校的幼儿园去玩“铁孔雀”。玩耍中,袁林不慎被“铁孔雀”尾部撞破脾脏,导致脾脏全部被切除。经鉴定,袁林为5级伤残。据袁母称,袁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用去7000余元,保险公司支付了3300元。然而,为治疗袁林因脾脏切除带来的后遗症,袁家至今已花费了三万余元。7年中,袁林的父母30多次找到学校和有关部门要求解决此事,均无功而返。 今年6月,袁林的父母将学校及两名同学的法定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女儿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17万余元;要求两名同学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共计1.9万余元。 罗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本案又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那么袁林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利。 目前,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律师支招 未超过诉讼时效需要原告举证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建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袁林应当举证说明同学刘某和周某对其伤害后果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时效问题,如果袁林的父母能够证明起诉前曾多次找学校和有关部门要求解决此事,且每次间隔时间均在1年以内,那么这种情况就构成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起算,就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