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收条 找“第三者”还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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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3:2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赖晓莉本报记者陈娟 明知丈夫将家里的钱花在了“第三者”身上,但苦于找不到证据,市民徐女士数次想要回属于自己的这部分钱都不能如愿。离婚后,她无意中发现了一张“第三者”拿到其前夫
据锦江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赖晓莉说,徐女士在离婚前,多次来到检察院,“控告”丈夫张某。但由于她没有证据能直接证明其夫在何时、花了多少夫妻共同财产用在“第三者”身上,提出的返还数额也只是她的揣测和估计,所以一直无法诉诸法律。 上月底,夫妻俩离婚后,前夫就搬去与“第三者”同居了。徐女士前几天在收拾房间时,意外发现“第三者”写给前夫的“收条”:今收到张某赠与的10万元存款。落款日期为2004年5月8日。也就是说,这张收条是在徐女士与前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写的。 徐女士不敢肯定这张收条能否作为证据,遂向检察官请教。在得到“肯定能作为证据”的答复后,她的脸上提前露出了“胜利者”的笑容:“这次我有法要回我的钱了!” 检察官说法 共同财产擅自赠与 无效! 锦江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赖晓莉说,此前他们接待过不少有类似情况发生的婚姻“受害者”的“投诉”,但往往由于没有有力证据而无法通过法律向“第三者”讨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徐女士意外发现的这张收条,使她在与“第三者”的“财产争夺战”中有了优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维护合法权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张某将他与徐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虽然说是自愿赠与,但这样的赠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况且,“第三者”也不是善意、有偿取得这10万元存款的。所以徐女士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第三者”返还这10万元钱。 但是这笔钱是徐女士与前夫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他们离婚了,所以这笔钱将通过法律诉讼进行二次分割。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徐女士可以向婚姻的过错方即张某提出索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