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猴咬掉怪坡两万多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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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5:31 时代商报 | |||||||||
猴子咬断学生脚筋案昨日一审判决泼猴咬掉怪坡两万多元新闻回放:去年8月28日,小博在父亲的带领下来到沈阳市怪坡猴园游玩。按照猴园宣传与猴子“亲密接触”的小博却被一只猴子严重咬伤。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诊断,孩子右脚的5根脚筋全部被咬断。三次手术之后,小博避免了截肢的危险,却落下了“颠脚”的毛病。12月15日,小博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东北野生园和怪坡风景区开发管委会告上了法庭,并提出索赔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等近30万元。
今年6月29日,新城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方指出由于猴子未圈养,孩子被咬伤,猴园应负责。而被告则反驳,发生猴子咬人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孩子用脚挑逗猴子,而其监护人未能尽到职责。双方不欢而散。昨天下午,沈阳市新城子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博获赔2万余元。责任认定双方三七开 昨日下午,新城子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并作出了判决。东北野生园和怪坡风景区开发管委会及代理律师悉数到庭,而原告方只有孩子的姑姑一人出庭。 开庭后不久,法庭便对双方当事人宣读了判决: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福义(猴园业主)作为猴园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该充分保护游客的安全。被告所散发的宣传单中,含有的内容足以误导游客,故被告张福义应对所发生的本起伤害事故负70%的主要责任。被告怪坡管委会作为怪坡风景区的管理者,对风景区的旅游景点疏于管理,故应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违反园内各项须知和警示语等规定用脚引逗猴子,其监护人又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故原告应对所发生的伤害事故负30%的次要责任。赔偿小博获赔两万多 相对与第一次庭审时提出的30万元赔偿数额,法院的判决有些出乎意外,原告只获得了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四项赔偿,合计22239.04元。而对于占重头的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和5万元的继续治疗费则未予认定。法院的解释是由于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而鉴于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具体数额和明细表,今后的治疗费用则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对于拐杖费、补课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法院没有支持。不服家属将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之后,代表小博出庭的马女士对结果表示不服。导致她提出异议的并不是2万多元的赔偿数额,而是法院对事件责任所作出的认定。她认为,“猴园”在宣传时声称游人可以与动物亲密接触,猴子不会伤人;在事发时,园内也没有相关的警戒设施和警示牌,才造成小博遭受了不应有的伤害,猴园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并不是法院判决的70%责任。 据悉,马女士已经准备就该判决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见习记者 吴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