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废止三部地方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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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6:2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舒阳 剑波)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日闭会,会议决定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西安市国土开发整治管理条例》、《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随后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拥有更多自主权
《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制订较早,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需要。《条例》有些条款如“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劳动者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持务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通过新闻、广告等媒介或其他方式招用、招聘的,应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登记”等限制了劳动力流动,也限制了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另外,本部法规个别条款与《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规定不一致。综合各种原因,会议决定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国土开发管理计划色彩过浓 《西安市国土开发整治管理条例》是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计划经济色彩过于明显。随着矿产资源管理、土地、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和配套法规不断完善,该《条例》某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另外,全国性的国土整治开发管理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出台,该《条例》已缺乏上位法的立法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可不经街办同意 《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从1997年起实行,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经拟设立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应予取消。 该《条例》还与《律师法》相冲突。例如《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依法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律师法》明确规定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包括基层法律工作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据此,因为该《条例》与多部法律冲突,此次会议决定对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