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大头娃娃”向黑奶粉经销商索赔案有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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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7:55 胶东在线 | |||||||||
全国首例“大头娃娃”向劣质奶粉经销商索赔案终有结果 调解难以达成 法院强行判决 胶东在线网江苏省沛县8月27日讯(通讯员 王一雨郭元鹏朱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大头娃娃”状告劣质奶粉经销商索赔案一波三折: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头娃娃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媛菲于2003年10月6日出生,出生后基本无母乳喂养,原告的亲属即到被告经营的阳光商店购买了“飞鹿牌”贝贝乐奶粉,后原告的亲属多次到被告处购买“飞鹿牌”贝贝乐奶粉。2004年4月21日沛县人民医院诊断后认为郑媛菲生长发育迟缓,四肢短小,并在该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医疗费1046.10元。2004年5月4日原告到徐州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营养不良,发育迟缓,遂在该院住院治疗6天,共花去医疗费1034.97元。2004年4月3日,原告向沛县工商局12315消协申诉举报,沛县工商局4月26日对被告经营的阳光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查处并扣留了被告的飞鹿牌贝贝乐奶粉27袋。经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认定,飞鹿牌贝贝乐奶粉(0-6个月、6个月-3岁)两个阶段的奶粉均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被告杨素桂经营的阳光商店无营业执照。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媛菲虽然没有提供出与被告杨素桂存在买卖关系的直接证据,但通过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沛县工商局的检查笔录、处罚决定书及沛县人民医院、徐州市妇幼保健院的治疗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出生后基本无母乳喂养,被告杨素桂销售劣质奶粉,原告郑媛菲食用了劣质奶粉的事实,以及原告的监护人向沛县工商局举报,工商局查封被告经营的劣质奶粉的事实。遂作出以上判决。责任编辑:杨胜武来源:江苏省沛县法院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