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大盗”终审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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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7:56 汉网 | |||||||||
(记者朱滨通讯员涂莉吴艳实习生李靓桢李盈盈)备受关注的湖北首例艾滋病患者犯罪案昨日审结。身患艾滋病的24岁汉阳居民刘某,因多次盗窃抢劫被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本案审结后,这名艾滋病犯人今后11年在何处服刑,如何服刑,现已成为业内外人士广泛关注的焦点。
事件 “艾滋病”曾成为“护身符” 10年前,刘某染上毒瘾,1999年被查出染有艾滋病病毒。此后,他陆续作案。 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间,刘11次抢劫或盗窃近2.7万元财物。 期间,刘多次被擒,但因其患有艾滋病,找不到合适的收押场所而屡被释放。 为制约这一特殊群体继续犯罪,2003年10月,经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市公安局开全国先河,出资7万元在距市中心40公里处专门辟出临时独立羁押治疗所将其羁押,由多名民警轮班看守。 判决 “病情”未影响法院量刑 刘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与他共同作案的同案犯。 今年6月10日,刘在汉阳区法院首次受审。 审判庭设在单独羁押刘的监室门口走道上,刘在监室听审,其同案犯则像普通犯罪嫌疑人一样站在审判席旁受审。 法官介绍,因刘的病情不享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因此不会对判决结果有影响。 汉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后,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刘自认为“量刑过重”,后上诉至市中院。 昨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焦点 11年刑期怎么过 “艾滋病小偷”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备受关注。随着此案审结,相关问题也随之出现:案犯在哪里服刑?服刑处如何保证健康?服刑期间是否会将病毒传染给其他的犯人? 记者向相关主管部门求证时,均未获得明确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其中第一条就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不予收押。 《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违法犯罪人员,在作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予以监外执行。 市中院办案法官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进一步针对艾滋病人犯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司法机关应尽快确立、完善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的羁押、服刑场地的管理,保证此类案件顺利执行。(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