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监护制度不能满足需要 盼盼可起诉母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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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7:56 汉网 | |||||||||
本报连续两日关于《15岁小女孩想换监护人》的报道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多数市民和律师认为,目前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不能满足需要,盼盼的母亲必须承担职责,否则盼盼可采取法律手段替自己维权。 民政部门:不在职能范围内
对于盼盼的问题,不少市民建议应该由民政部门负责。但民政部门的主要救助对象是孤儿、弃婴,只有那种父母双亡的孩子才有可能进入民政部门的视野。而类似盼盼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行的办法是由孩子的亲属来照看。没有亲属或者亲属没有能力照看的有特殊困难的孩子,民政部门也可以给予临时照看。” 武昌区民政局有关人员强调,像盼盼这样的孩子不在民政部门现有的职能范围内。 现有的监护制度不能满足需要 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曙光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公设监护机构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但目前不少“单位”已经从生产、生活职能相结合转变为单纯的生产职能,所办的医院、幼儿园等都社会化,这样再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来承担监护职责显然已经没有意义。 社会学家刘崇顺介绍:对于盼盼这样的孩子所在社区一是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二无专业人员,要求群众组织来承担监护职责也不合理。 有法定义务承担上述监护职责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有义务出资设立专门的监护机构来承担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但由于盼盼是有母亲有父亲的人,因此他们应该切实担当起监护的职责,如果他们在有能力监护而不愿意监护的情况下,不仅需要社会舆论来谴责这样不负责的行为,必要时盼盼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母亲。(记者王川刘艳华 通讯员周洁 张琳)(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