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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断了恩情 三十年母子成陌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13 扬子晚报

  本报讯仅仅因为赡养费支付出现问题,三十年的抚养关系竟走到了尽头,养子养母反目成仇。近日,栖霞区法院依法解除双方收养关系,三十年“母子”顿成陌路人。

  72岁的马某是安徽人,1950年,马某和其丈夫一起来到南京江南水泥厂工作,两人平日恩爱有加。但是,惟一美中不足的是,两人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74年,当时已经40多岁的马某和丈夫回安徽老家,见到了10岁的侄子活泼可爱,两人有了收养侄子的想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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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相关收养手续后,侄子变成了马某的儿子,夫妇两人将其改姓刘,并将其带回南京精心抚养,一家人生活得非常开心。

  1980年,17岁的刘某顶替养父职位,顺利当上了某水泥厂工人。原本以为可以就此享福的夫妇两人怎么都没有想到,随着养子年龄的增大,双方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变化。

  马某在诉状中称,夫妇俩为养子花费了大量精力、时间和金钱,仅养子结婚时夫妇俩就拿出了1.5万元。但是,养子对二老却不管不问,特别是养子结婚生子后,在其向马某索要房子未果后,更是对老人不理不睬,连马某想看看孙子的愿望都没有实现。现在,马某身患多种疾病,但养子却不愿尽赡养的义务。因此,马某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养母子关系,并索要抚育费等共计4.5万元,后来马某又将费用变更为2万元。对此,养子刘某却辩称,多年来他一直向养母支付赡养费,尽管每月支付的钱数不多,但他已经尽力,刘某称,他也希望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抚养关系,但仅愿意向养母支付7000元费用。

  法院认为,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因原告马某年事已高,身患疾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且被告多年来一直未对原告自觉履行关心和照料义务,因此,被告刘某应该向马某支付必要的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当庭判决双方解除养母子关系,刘某向马某给付经济补偿1.5万元。(徐红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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